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返回 类别:大型仪器设备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5/15 8:09:27

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德院政字[2009]33

为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率,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专管共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构建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设立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以建立资源共享保障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成立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共享平台和开放基金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其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共享平台的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基金的申报、组织评审、发放、总结等日常管理工作,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  共享平台建设

第三条  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技术管理队伍和平台专家。技术管理队伍由各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专职管理人员和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组成。平台专家由领导小组聘任,负责共享平台建设和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下列设备均应纳入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台()价格虽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共享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设立生化农医类设备、物理电子类设备、机电机械类设备、公共资源类设备等二级平台。

第六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是共享平台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必须由所在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入网申请表》,提供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功能及应用范围、收费标准、联系人、联系电话、可供开放时间等,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审定后上网发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入网申请每年进行一次,入网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负责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并配备一名有经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职管理人员。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技术人员一般由硕士或讲师以上人员专任或兼任(学科带头人及系级负责人除外),培训上岗,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领导。

第八条  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应参照省内高校的收费标准合理制定,校内、校外采用不同的标准收费。校内实施成本收费(包括水电费、材料消耗费、仪器设备维护费等,并折合成机时费),以鼓励教师更多地使用学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九条  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入网开放的机组须履行以下承诺:

  () 保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供用户使用;

  () 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受用户的正常使用要求;

  () 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 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测试结果;

  () 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机组管理人员应按照《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记录表》的要求,认真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情况。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从实验维持费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凡是我校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均有资格申请开放基金,我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的申请需由指导教师提出。开放基金每年申请一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实验室)和校外人员不能申请开放基金。校内人员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校外人员或项目申请开放基金。

      第十三条  申请人需填写《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申请表,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测试的样品性质、数量或机时数填写相应的金额并签署意见,再经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机时及金额,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处设立开放基金专项帐户,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金的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采用机时补贴的办法下达给申请人。机时补贴额度视申请人的研究课题类别采取以下不同标准:

1. 研究生、本专科学生课题(含教研和实验技术项目):开放基金中补贴80%,其余20%自筹。自筹部分可由实验经费、毕业论文经费、教研经费或实验技术经费中支出。

2. 纵向、横向科研课题:开放基金中补贴70%,其余30%自筹。自筹部分可从申请人纵向、横向课题经费中支出。

对于进行科研前期研究需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教师经科研处签署意见后,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开放基金,经专家评审后,补贴额度按照纵向科研课题补贴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将自筹部分测试费用交财务处(可内部转帐),凭财务处收款凭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卡》,凭《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卡》到仪器设备所在实验中心(实验室)机组实施测试。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机组人员收到《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卡》后,要根据申请人的使用要求,在批准的测试基金额度内合理安排测试时间做好测试服务,并做好测试记录。实验中心(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使用记录表》到财务处办理转账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使用期限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获开放基金资助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毕业论文需注明“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资助”字样。开放基金使用完毕,申请人要根据课题的完成情况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或提交标有“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资助”字样的学术论文或毕业论文。对未按时提交总结报告或论文的申请人,将不受理下一次的基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实验室)机组开放收费每年到财务处结算一次。基金补贴的分配比例如下:

20%作为实验中心(实验室)机组人员的劳务费,由实验中心(实验室)统一管理使用。

40%作为耗材费、设备维护费、设备配件的购置费,由实验中心(实验室)自行管理,按规定使用。

30%作为设备维修费,10%作为学校奖励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学校根据开放机时从10%学校奖励基金中补贴管理费和部分维护耗材费用。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应由申请人将测试费上交学校财务处,其分配比例暂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对共享平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利用率低又不对外开放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将无条件收回重新调剂。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重大损失者,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开放基金进行教学与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者,再次申请开放基金时学校将优先考虑。被三大检索收录并注明获得本基金资助发表的论文(含发明专利),经确认后,可根据论文分区层次按一定额度返还基金申请人自筹经费作为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开放基金的机组和申请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下列行为的机组,视其程度扣发部分或全额开放基金补贴:

() 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

() 因操作人员失职,造成测试数据严重差错者;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