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返回 类别:学校制度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5/15 8:26:44

德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是完成教学、科学、生产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多出科研成果、保证各项工作和生活正常秩序的重要物资基础。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系(处、室)二级负责管理制度。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调剂、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实行系统化管理,即加强计划、技术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经常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从本院实际出发,充分挖掘潜力,节约经费开支。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科学研究工作,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使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仪器设备不论来源于何种渠道(自制、外单位调入、他人捐赠等),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凡产权属于本院的,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

1、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后勤等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和单价200元上(含200元)一般设备;

2、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仪器设备;

3、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数量较多,属于“大批同类”的仪器设备。

4、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单价在50元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之间、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设备。低值设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价值在5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为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八条  价值不满50元以上,或价值虽然超过50元,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德州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九条  单价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以及单价虽不满5万元,但具有结构精密的特点、市场难以购置的精贵设备,均定为大型精贵仪器设备,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按《德州学院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分类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编码》第三版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院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资产管理处为我院物资设备归口主管部门,协助主管院长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代表学校管理本院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及校办实体的物资设备。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统一调配、组织处理、协作共用、报废回收、丢损赔偿等工作。

3、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审、经费分配、采购供应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4、制定、完善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帐册,实行计算机管理。

5、加强管理、理顺体制。组建仪器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系统,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抓好技术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系(部、处、室)领导的职责

1、确定一位系行政负责人(部、处、室领导)主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2、根据教学、科研、生产(开发)、行政和后勤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编制本单位学年仪器设备计划。

3、承担学校安排的采购、提运、验收、保管等任务。

4、负责制定所属实验室的管理职责细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5、负责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6、加强帐务管理。组织年度帐物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及时上报多余积压设备,做好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报废及报损、丢赔偿的处理工作。

7、注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选派思想好并且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有计划地安排他们的业务提高工作,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1、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单位设备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所属实验室的管理职责细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3、落实好系(部、处、室)制定的管理细则。

第四章  计划管理与供应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计划管理的重点是将有限的经费合理分配,争取最佳效益。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计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生产(开发)、行政和后勤等方面的需要的财务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五条  除上级部门拨专项经费外,每年的教学科研设备费分为重点建设费、设备补充费、设备运保费、设备维修费、实验室改造费五项,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制订计划。

1、重点建设费用于扶持重点实验室、新建实验室和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全院统筹安排,相对集中使用,不搞平均分配。

2、设备补充费用用于对已有实验室教学设备进行补充。根据各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与国家教委制定的仪器设备方案的差额,按比例分配指标。各单位的指标经协商同意后可以调剂使用。因特殊情况当年超出的,下年扣回;结余的转入下年使用。

3、设备维修具体按《德州学院物资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办理。

第十六条  制订购置计划的程序

一、教学科研设备的订购计划

1、重点建设费的使用计划:每年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写出论证报告。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初审论证,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2、设备补充费的使用计划:年度购置计划,每年五月份由各实验室提出申请,系领导根据指标审查平衡,经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3、自制(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仪器设备或对老设备进行改造,必须申报计划,并对其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实施。试制(或改选)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二、行政、后勤等非教学科研设备的订购计划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汇总、初审后提出预算方案,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修改计划时,除时间一项外,其程序与制订计划的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订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必要时使用单位给予协助。仪器设备的订购,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订购。订购社控商品,应选办理社控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验收和报销。

第十八条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货源信息,好中选优,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质量。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力争购买质高价廉的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货到验收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和及时投入使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把验收关,具体按《德州学院物资设备验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  帐务管理和仓库管理

第二十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后,凭发票、验收单,根据“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的不同范围,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或“低值设备增加报告单”,并按照仪器设备分类目录编号、建卡登帐、输入计算机,凭“固定资产增加报告单”或“低值设备增加报告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计价调入、自制或者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同样办理验收、建卡、登帐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帐务管理的重点是保证各帐准确无误,齐全不漏,帐帐相符。

资产管理处设立全院“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总帐(卡)、分类帐、分户帐,同时负责全院这些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管理工作。院财务处设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按国家教委规定的一级分类记录各类仪器设备的价值。

各系(部、处、室)设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帐,各实验室设固定资产管理卡。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与院财务处、各使用单位每半年对帐一次,确保帐帐相符。各使用单位每学期末帐、卡、物核对一次,保证帐、卡、物相符。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的帐物情况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相对稳定,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其规定如下:

1、所有帐册、登记凭证等,列入交接清册。交接时应由系(处、所、部、室)和资产管理处的代表监督交接,否则交接无效。

2、经过清点,帐物相符无误时,交接双方按财务交接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在移交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完备、帐目不清或帐物水符等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

根据工作需要对帐本更新后,旧帐要归档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或带走。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仓库管理的重点是要实行科学管理和制度管理。

1、做到:橱架整齐、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废旧分库、卡帐对号、标志配目、取查方便、清洁美观。

2、资产管理处及各单位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应该按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水、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暴、防锈、防虫、防腐蚀、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十四防)。

3、要严格按审批手续办理出、入库手续,保证帐物相符。

第六章  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重点是加强技术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在用仪器设备的管理。要重视技术人员培训,要制定使用、保养、维护、检修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并交资产管理处备案,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应有的效能。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制订必要的防范、检查措施,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对于初次操作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技术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先做示范。未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对不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和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对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责任事故要及时处理,具体按《德州学院物资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若用一般仪器设备能达到要求的,则不用高档设备。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大力提倡校内各单位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尽可能地发挥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调拨,以便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1、因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后勤等项目变更,二年之内不再投入使用的;

2、因错购、重购而不使用的;

3、因其他原因已经二年没有使用的;

4、因长期使用或部件损坏或技术落后,精度、性能达不到本单位要求而其他单位可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系(处、部、室)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办理调拨手续。各单位不得擅自调进调出。校内实行无偿调拨。校外调拨由院领导批准,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有偿调拨所得收入追加设备费。

第三十条  对积压闲置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调配。对不负责或隐瞒实情,不及时调拨,造成仪器设备长期积压和浪费的单位,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循序为原则,并应向学校上交设备折旧费,归入设备费。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证明(盖公章或领导签字),注明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经借出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正式借条。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要备加爱护,及时归还,若有损坏、丢失要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之定期化、经常化和制度化。仪器设备用后要及时断电、清理、擦拭、维护保养。发现失灵、损坏情况应及时修复。各使用单位均应重视维修培训,不断提高使用人员的自修能力。原则上做到一般小修不出系(所),中修不出校。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损坏仪器设备,当事人应先填写“德州学院仪器设备损坏报告单”,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维修时,由各单位管理人员填写“德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按《德州学院物资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由于耐用期满,并在一般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毁坏失去使用价值,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具体按《德州学院物资设备报废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和对老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是勤俭办学的好办法,各级领导应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  对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中,严格执行制度,重视开发和增收节支,成绩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制度造成国家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办理。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注一]“大批同类”是指数量在100台件以上(100台件),设备分类号八位数字相同。而现有数量为70台(件)以上,近二、三年内数量能达到100件以上的设备,也视本院的“大批同类”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