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返回 类别:学校制度    文章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5/15 8:31:07

德州学院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德院政字[2011]41

    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对促进实验室建设、实践勤俭办学理念和实现实验室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更新实验项目与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师业务能力、培养学生动手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为鼓励我校广大师生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做好全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监管,更好地为教学提供条件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创新精神,促进科学研究,学校设立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基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各类经批准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研究项目。

第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研制类。为适应实验教学需要而自行设计和研制,其理念、技术先进,在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

2.消化吸收类。因实验教学需要,参照已有设计资料或样机,经消化、吸收、创新并研制,综合性价比明显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

3.性能改进类。对不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重大改进或开发的。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为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的管理和审核。本着低碳实验、节能环保、节约经费的原则,凡是现有仪器设备可以维修后继续使用的,不得申请自制仪器。

第四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行项目立项制度,每年的10月份为项目申报时间,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

第五条  拟自行研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需按要求填写《德州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后,由主管院长审定批准执行。

第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申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目的和必要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路线和特色;自制仪器设备的新颖性,是否国际、国内或地区领先;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自制仪器设备的预计最终造价以及与同类设备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自制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及预算(包括原材料费和其它费用);申请金额或自筹经费的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申请自制批量仪器设备数量超过5台的,应先行制作样机,经使用单位实际使用(原则上累计开机机时不低于120小时)并出具用户使用意见,各项技术指标都能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批量自制。

第三章  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经费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经费范围内按计划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九条  每台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预算经费不超过市场同类价格的三分之二,其中原材料费(包括元器件、材料、程序设计等费用)原则上不低于项目预算经费的80%5%用于调研、资料等费用,15%作为劳务费。劳务费待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并累计开机机时达到120小时无故障后支付。

第十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的使用,按《德州学院实验维持费管理办法》办理各种财务手续,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计划内容进行审核。外购零配件金额超过5000元(含),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项目组成员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协议,不得随意推翻协议。由于工作、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指派人员接替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资助额度后,由项目负责人与主管部门签定《德州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目标责任协议书》。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进度计划进行过程检查或监督。如检查显示项目进展不佳,主管部门则终止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原则上制作样机期间只使用样机经费,批量自制时使用批量经费,验收前使用经费不超过经费额度的85%

第十四条  经努力完不成原定的自制设备计划,必须详细写明原因、结论,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撤消项目。

第十五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完成后,自制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主管部门须根据申请及时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验收和建帐

第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功能必须符合或超过项目申请书的研制要求,性能指标、工艺良好,安全性能可靠,项目研制组负责设备的保修及维护,原则上保修期不低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保修期。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项目专家小组验收,验收的标准应与申请书的标准一致或超过标准,参与验收的人员在《德州学院自制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自制仪器设备,由德州学院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自制仪器设备按实际成本记入资产设备账。

第十九条  国家、学校资助的或经费自筹以及实验技术项目立项产生的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要积极申报相关专利,其知识产权属于德州学院,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将产品推向市场,以扩大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推广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生产所获得的收益,学校除收回原材料成本费用外,另按每台(套)销售价格的10%提取管理费用(含水、电等公用工程费用),其中8%上交学校,2%作为宣传管理费用,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对于技术转让所获得收益分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还可申报学校教学、科研评奖或项目鉴定,获取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如因特殊的客观原因而延误,或对遇到的困难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解决办法,则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4个月;否则,该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或由于其他失职行为而使自制设备半途而废的项目,除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外,两年内不得申请仪器自制项目,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